• 首页
  • 手机找法网

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原告祁**与被告王**、雷*、承德兴**任公司、中国太平洋**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祁**与被告王**、雷*、承德兴**任公司、中国太平洋**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8.00元,全部退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双桥民初字第3458号
  •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祁**

  • 被告王**

  • 被告雷*

  • 被告承德兴**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刘**,职务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王海林,该公司员工。

  • 被告中国太平洋**德中心支公司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姜跃利,职务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王钊,该公司法律顾问。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智永肖

  • 人民陪审员马忠仁

  • 人民陪审员张立福

  • 书记员安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