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祁**与被告王**、雷*、承德兴**任公司、中国太平洋**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8.00元,全部退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祁**
被告王**
被告雷*
被告承德兴**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林,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德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姜跃利,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钊,该公司法律顾问。
审判人员
审判长智永肖
人民陪审员马忠仁
人民陪审员张立福
书记员安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