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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程**、中国建**限公司松江河支行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诉程宇*、中国建**限公司松江河支行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张**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抚民一初字第1240号
  •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 委托代理人:吴长富(张丽华之夫),汉族,无职业。

  • 被告:程**,男,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

  • 委托代理人:陈书东,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中国建**限公司松江河支行,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

  • 负责人:兰开波,该行行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广友

  • 书记员谭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