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诉程宇*、中国建**限公司松江河支行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张**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委托代理人:吴长富(张丽华之夫),汉族,无职业。
被告:程**,男,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代理人:陈书东,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建**限公司松江河支行,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
负责人:兰开波,该行行长。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广友
书记员谭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