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雷**申请执行谢**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初字第35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雷**申请执行谢**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谢**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片区B地块3栋房屋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谢**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片区B地块3栋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武侯执字第3675-2号
  •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雷**。

  • 被执行人谢**。

审判人员

  • 执行员万品儒

  • 书记员史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