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初字第35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雷**申请执行谢**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谢**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片区B地块3栋房屋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谢**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片区B地块3栋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雷**。
被执行人谢**。
审判人员
执行员万品儒
书记员史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