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宜昌**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1)阳**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宜昌**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1)阳**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湖北**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宜昌**有限公司赔偿款人民币307,694.45元及利息和诉讼费5761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湖北**限公司扣划人民币22000元,剩余款项285,969.45元和诉讼费5761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的(2015)鄂汉阳执字第0066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宜昌**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东山大道330号。
法定代表人:刘*。
被执行人:湖北**限公司,住武汉市汉阳区经济开发区康达街9号西侧楼。
法定代表人:梁*。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冲
审判员刘丹
陪审员彭继明
书记员冯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