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天**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天**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撤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现安徽天**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原告安徽天**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安徽天**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潘**,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毛凌霞,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
法定代表人: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玉云,长兴县金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审判长严金华
代理审判员吴克云
人民陪审员郭云芳
书记员童明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