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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有限公司与浙江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天**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天**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撤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现安徽天**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原告安徽天**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广民二初字第00700-1号
  •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安徽天**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 法定代表人:潘**,该公司执行董事。

  • 委托代理人:毛凌霞,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浙江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

  • 法定代表人:范**,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严玉云,长兴县金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严金华

  • 代理审判员吴克云

  • 人民陪审员郭云芳

  • 书记员童明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