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苗树升与被告河南**筑公司第二建筑安装公司因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树升及其委托代理人常兴武,被告河南**筑公司第二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之委托代理人卢*一、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苗树升诉称,我于2011年4月被被告河南**筑公司第二建筑安装公司招聘为该公司职工,并被派到信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工地工作,被该工地项目部经理吴**指派担任外架工,在2011年6月15日上班时间,我在工作时,被楼上掉落的钢管砸伤,造成右臂骨折。我受伤后,在中国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被告支付部分医疗费,剩余费用不予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0000元;请求法院依法委托鉴定部门对原告的受伤部位进行伤残鉴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一、原告主体错误,被告与原告无任何关系,被告是在信阳**公司提供劳务;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与理由相矛盾,原告的请求权基础错误;三、本案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应当仲裁前置,且仲裁是必经程序;四、原告出现这个事情,过错是多方的;五、把伤残鉴定作为诉讼请求是不合理的,鉴定报告应当属于证据而非诉请。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苗**于2011年4月28日经人介绍到河南省信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干活,2011年6月15日早上从十几层高的楼上掉下一根钢管砸住苗**,原告苗**随即被送往解放军154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原告苗**右侧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右侧髂骨翼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为此原告至2012年2月13日出院花费医疗费25000元,尚欠医院16200元。原告以自己是被告单位招聘职工,遂对被告提出如上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苗树升在河南省信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干活受伤,该工地与被告河南**建筑安装公司是什么关系,原告苗树升与被告河南**建筑安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原告均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无据证实,本院不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苗树升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及副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苗树升,男,汉族,1949年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常兴武,男,汉族,1974年2月18日出生,济源市司法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筑公司第二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霖一,河南问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曹振波,男,该公司审计部部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许凤
审判员胡晓辉
审判员涂丽
书记员霍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