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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苗树升诉被告河南**筑公司第二建筑安装公司因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苗树升与被告河南**筑公司第二建筑安装公司因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树升及其委托代理人常兴武,被告河南**筑公司第二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之委托代理人卢*一、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苗树升诉称,我于2011年4月被被告河南**筑公司第二建筑安装公司招聘为该公司职工,并被派到信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工地工作,被该工地项目部经理吴**指派担任外架工,在2011年6月15日上班时间,我在工作时,被楼上掉落的钢管砸伤,造成右臂骨折。我受伤后,在中国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被告支付部分医疗费,剩余费用不予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0000元;请求法院依法委托鉴定部门对原告的受伤部位进行伤残鉴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一、原告主体错误,被告与原告无任何关系,被告是在信阳**公司提供劳务;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与理由相矛盾,原告的请求权基础错误;三、本案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应当仲裁前置,且仲裁是必经程序;四、原告出现这个事情,过错是多方的;五、把伤残鉴定作为诉讼请求是不合理的,鉴定报告应当属于证据而非诉请。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苗**于2011年4月28日经人介绍到河南省信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干活,2011年6月15日早上从十几层高的楼上掉下一根钢管砸住苗**,原告苗**随即被送往解放军154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原告苗**右侧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右侧髂骨翼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为此原告至2012年2月13日出院花费医疗费25000元,尚欠医院16200元。原告以自己是被告单位招聘职工,遂对被告提出如上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苗树升在河南省信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干活受伤,该工地与被告河南**建筑安装公司是什么关系,原告苗树升与被告河南**建筑安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原告均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无据证实,本院不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苗树升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及副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2)信浉民初字第682号
  •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2
  • 案由 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苗树升,男,汉族,1949年2月15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常兴武,男,汉族,1974年2月18日出生,济源市司法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 被告河南**筑公司第二建筑安装公司。

  • 法定代表人张**,系该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卢霖一,河南问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 委托代理人曹振波,男,该公司审计部部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许凤

  • 审判员胡晓辉

  • 审判员涂丽

  • 书记员霍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