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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吴某甲、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杜*与被执行人吴某甲、吴**、桂林市**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甲、吴**、桂林市**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桂林市**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已将标的款人民币100821元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龙执字第115号
  •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杜*。

  • 被执行人吴**。

  • 被执行人吴某乙。

  • 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

  • 负责人秦**,该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功建

  • 审判员秦先忠

  • 代理审判员张一涛

  • 书记员岳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