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杜*与被执行人吴某甲、吴**、桂林市**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甲、吴**、桂林市**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桂林市**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已将标的款人民币100821元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杜*。
被执行人吴**。
被执行人吴某乙。
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
负责人秦**,该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功建
审判员秦先忠
代理审判员张一涛
书记员岳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