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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太和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礼诉被告太和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礼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太和县中医院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太民一初字第04080号
  •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男,1952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 委托代理人:张宗英,女,194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系原告王月礼之妻。

  • 委托代理人:张锡鼎,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太和县中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

  • 法定代表人:李**,该院院长。

  • 委托代理人:师博,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李先芝,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修宏

  • 代理审判员刘敏

  • 代理审判员张进款

  • 书记员常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