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礼诉被告太和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礼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太和县中医院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男,1952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张宗英,女,194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系原告王月礼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锡鼎,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太和县中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
法定代表人:李**,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师博,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先芝,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修宏
代理审判员刘敏
代理审判员张进款
书记员常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