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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李**、李**、刘**、赵**与南**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等诉被告**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等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李**、李**、刘**、赵**撤回起诉。

本案应减半征收诉讼费5989.5元,由五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顺庆民初字第2222号
  •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

  • 原告李*甲。

  • 法定代理人李海,系李某甲父亲。

  • 原告李*乙。

  • 法定代理人李海,系李某乙父亲。

  • 原告刘**。

  • 原告赵**。

  • 被告**心医院。

  • 法定代表人李光明,职务院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俊杰

  • 人民陪审员张林生

  • 人民陪审员吕昆仑

  • 书记员庞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