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等诉被告**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等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李**、李**、刘**、赵**撤回起诉。
本案应减半征收诉讼费5989.5元,由五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
原告李*甲。
法定代理人李海,系李某甲父亲。
原告李*乙。
法定代理人李海,系李某乙父亲。
原告刘**。
原告赵**。
被告**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光明,职务院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俊杰
人民陪审员张林生
人民陪审员吕昆仑
书记员庞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