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南阳**美联连锁超市产品质量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详细住所地。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要有明确的住所地,而本案原告诉状提供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
被告南阳**美联连锁超市
法定代表人王*。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杰
审判员魏妍冰
人民陪审员王拥军
书记员宋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