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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限公司与江苏华**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责任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新民二初字第227号
  •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产品质量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河南**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

  • 法定代表人闫建党,系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席顺国、张勤,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 被告江苏华**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民营科技园区。

  • 法定代表人沈**,系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尹俊,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田伟

  • 审判员吕敬

  • 审判员曹靖华

  • 书记员苑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