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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超矿山机**限公司与洛阳鑫**限公司、郑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超矿山机**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鑫**限公司、郑州**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超矿山机**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吕**,被上诉人洛阳鑫**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被上诉人郑州**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楚天营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洛民终字第3101号
  • 法院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产品质量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超矿山机械耐磨铸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下沟村龙腾北路14号。

  •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陈信远,该公司员工。

  • 委托代理人:吕富平,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鑫**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钢窗厂院。

  •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经理。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大王庄村新郑路与新107交叉口往东500米路北。

  • 法定代表人:唐**,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楚天营,该公司员工。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关若泰

  • 审判员张蕾

  • 审判员贾红印

  • 书记员李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