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超矿山机**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鑫**限公司、郑州**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超矿山机**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吕**,被上诉人洛阳鑫**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被上诉人郑州**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楚天营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超矿山机械耐磨铸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下沟村龙腾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信远,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吕富平,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鑫**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钢窗厂院。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大王庄村新郑路与新107交叉口往东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楚天营,该公司员工。
审判人员
审判长关若泰
审判员张蕾
审判员贾红印
书记员李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