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王**、宜昌**民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郑*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2013年8月20日申请人王**、宜昌**民医院因医疗损害赔偿一事发生纠纷,于2015年11月17日经宜昌市**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给予申请人王**一次性补偿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
二、申请人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免除申请人王**住院期间(2014月1日1日至2014年7月14日)欠缴医药费的自费部分。
三、申请人双方签收司法确认裁定书三天内,申请人王**应搬出占据的医院病床。
四、在申请人双方履行本协议后,双方因申请人王**医疗过程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申请人王**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申请人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主张权利,且不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五、补偿金由申请人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在司法确认裁定书下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本院查明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申请人王**、宜昌**民医院经宜昌市**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王**。
委托代理人王金剑,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183号。
法定代表人杨*,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刚,该院投诉办副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郑纯
书记员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