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申请人丁**与丁**请求对医疗纠纷非诉调解协议确认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丁**与丁**请求对医疗纠纷非诉调解协议确认一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金*进行了审查。

经查明,申请人丁**、丁**与胡*于2015年11月20日在沙*县司法局沙*司法所的主持下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胡*一次性支付丁**、丁**160000元;

二、胡*支付上述款项后,当事双方不得因此次事故再次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沙*县司法局沙*司法所主持双方申请人调解后所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事实清楚,是非分明,且双方申请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申请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调解协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申请人丁**、丁**与胡*于2015年11月20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本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沙洋县沙民调确字第00022号
  •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医疗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丁**。

  • 申请人丁**。

  • 申请人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金陈

  • 书记员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