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向武*、宜昌**民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郑*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2015年8月12日申请人向武*、宜昌**民医院因医疗损害赔偿一事发生纠纷,于2015年10月29日经宜昌市**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一次性补偿申请人向武*人民币壹万捌仟元*(¥18000元);减免申请人向武*欠缴医疗费伍*叁佰玖拾伍*柒角玖分整(u0026yen;5395.79元)(住院号:760267);申请人向武*自行办理出院手续。
二、在申请人双方履行协议第一项后,申请人双方因申请人向武平医疗过程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申请人向武平及家属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申请人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主张权利。
三、补偿金由申请人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在协议生效后的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现金方式付清。
本院查明
经审查,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向武*。
申请人: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183号。
法定代表人杨*,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覃宗棠,该院投诉办副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蔡光义
代理审判员朱武
代理审判员李艳
书记员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