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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顾**等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何**、顾**、郭**、何**与张**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初字第08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781.9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执行费78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胡**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汽车,被执行人在外,具体地址不祥。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皋执字第2133号
  •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生命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何**。联系电话。

  • 申请执行人顾**,系死者何**之母。

  • 申请执行人郭**,系死者何**之妻。

  • 申请执行人何**,系死者何**之女。

  • 被执行人张**。联系电话(丈人何**)。

审判人员

  • 执行长司荣华

  • 执行员胡洪俊

  • 执行员吴宣泽

  • 书记员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