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旱仔、洪**、洪**、洪*治诉被告杨*、张*、张**、杨*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洪**、洪**、洪冬治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林**、洪**、洪**、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林旱仔。
委托代理人毛凤琴,新乡市牧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洪**。
委托代理人马世震,河南龙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洪**。
委托代理人秦晓帅,河南龙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洪**。
委托代理人贾英丽,新乡市卫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四被告委托代理人洪文普。
被告杨*。现羁押于河南省第三监狱。
被告张*。现羁押于河南省焦南监狱。
被告张**。
被告杨*。
审判人员
审判长侯丽芳
代理审判员刘艳春
人民陪审员杨华
书记员周静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