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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洪**等与杨*、张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旱仔、洪**、洪**、洪*治诉被告杨*、张*、张**、杨*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洪**、洪**、洪冬治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林**、洪**、洪**、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牧民一初字第944号
  •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生命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林旱仔。

  • 委托代理人毛凤琴,新乡市牧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原告洪**。

  • 委托代理人马世震,河南龙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告洪**。

  • 委托代理人秦晓帅,河南龙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告洪**。

  • 委托代理人贾英丽,新乡市卫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四被告委托代理人洪文普。

  • 被告杨*。现羁押于河南省第三监狱。

  • 被告张*。现羁押于河南省焦南监狱。

  • 被告张**。

  • 被告杨*。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侯丽芳

  • 代理审判员刘艳春

  • 人民陪审员杨华

  • 书记员周静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