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与饶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个人意思的真实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女,199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
被告饶某某,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永杰
书记员李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