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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刘**与欧**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刘*、刘**与欧**生命权纠纷一案,新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欧**至今仍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欧**在银行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至新县**中心,开户行中国农**行红星分理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1523执35号
  •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生命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刘*,男,汉族,1987年6月22日生,住湖北省武汉市。

  • 申请人刘青青,女,汉族,1989年6月14日生,住光山县。

  • 被执行人欧**,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生,初中文化,住新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亚诚

  • 代理审判员郑磊

  • 代理审判员卞雅楠

  • 书记员阮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