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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吴**、吴**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吴**、吴**、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负担(已支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丰民初字第2532号
  •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吴**,农民。

  • 被告吴**,工人。

  • 被告吴**,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 被告吴**,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孙传英

  • 书记员雷含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