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安**街道办事处、安庆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徐**,男,194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代理人:汪秀峰、何杰政,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安庆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赵艳华
书记员纪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