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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与被告安**街道办事处、安庆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安**街道办事处、安庆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690号
  •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徐**,男,194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 委托代理人:汪秀峰、何杰政,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安庆市**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 被告:安庆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赵艳华

  • 书记员纪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