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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屈*印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屈*印健康权纠纷一案,承德**民法院作出的(2015)承民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屈*印履行给付0.866124万元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屈*印于2016年1月27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承德**民法院作出的(2015)承民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冀0825执110号
  •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孙**,住河北省隆化县。

  • 被执行人屈万印,住河北省隆化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曹守信

  • 人民陪审员王晓华

  • 人民陪审员刘云辉

  • 书记员高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