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屈*印健康权纠纷一案,承德**民法院作出的(2015)承民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屈*印履行给付0.866124万元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屈*印于2016年1月27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承德**民法院作出的(2015)承民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孙**,住河北省隆化县。
被执行人屈万印,住河北省隆化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曹守信
人民陪审员王晓华
人民陪审员刘云辉
书记员高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