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请求被执行人谭*支付医疗费人民币2107.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一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一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李**。
被执行人谭*,满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小娟
代理审判员武清华
代理审判员谭晓明
书记员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