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马**与被告段立春、张**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男,45岁。
原告马**,女,43岁。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程书范,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立春,男,51岁。
被告张**,男,53岁。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董运田,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闫宗淼
书记员付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