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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马**诉段立春、张**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马**与被告段立春、张**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社郊民初第160号
  •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名誉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男,45岁。

  • 原告马**,女,43岁。

  •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程书范,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段立春,男,51岁。

  • 被告张**,男,53岁。

  •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董运田,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闫宗淼

  • 书记员付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