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
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女,1985年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刘彬,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市太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
法定代表人邵**,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会玲、尹夺,该联社法律顾问。
审判人员
审判长薛力
代理审判员唐伟丽
人民陪审员张鹤
书记员张海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