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吕**、闫海燕与被执行人黄**、户县大**民委员会人身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户民初字第013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户县大**民委员会给付案件款264150.76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370元、执行费3710元,要求被执行人黄**给付案件款56603.73元,并承担诉讼费1365元、执行费1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从被执行人户县大王**员会银行帐户中扣划回案件款69700元,已给申请执行人发放。被执行人黄省建向本院交纳3000元,也已给申请执行人发放。现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先将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户执字第00415号案件的执行。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吕**,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闫海燕,女,汉族。
被执行人户县大**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闫瑜,系该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黄省建,男,汉族,住长安**办事处黄桥村。
审判人员
审判长戴超波
审判员高峰
代理审判员李建民
书记员邱世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