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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闫海燕与黄**、户县大**民委员会人身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吕**、闫海燕与被执行人黄**、户县大**民委员会人身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户民初字第013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户县大**民委员会给付案件款264150.76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370元、执行费3710元,要求被执行人黄**给付案件款56603.73元,并承担诉讼费1365元、执行费1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从被执行人户县大王**员会银行帐户中扣划回案件款69700元,已给申请执行人发放。被执行人黄省建向本院交纳3000元,也已给申请执行人发放。现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先将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户执字第00415号案件的执行。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户执字第00415-1号
  •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人身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吕**,女,汉族。

  • 申请执行人闫海燕,女,汉族。

  • 被执行人户县大**民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闫瑜,系该村委会主任。

  • 被执行人黄省建,男,汉族,住长安**办事处黄桥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戴超波

  • 审判员高峰

  • 代理审判员李建民

  • 书记员邱世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