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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锦州金**限公司、被告修桂秋姓名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锦州金**限公司、被告修桂秋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

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古民初字第00739号
  •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姓名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 被告锦州金**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

  • 法定代表人修桂秋,该公司经理。

  • 被告修桂秋,女,1958年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唐伟丽

  • 书记员张海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