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锦州金**限公司、被告修桂秋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
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锦州金**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
法定代表人修桂秋,该公司经理。
被告修桂秋,女,1958年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唐伟丽
书记员张海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