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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罗**等与梁恒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罗**、罗**、罗**与被执行人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09)环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环法执字第213号,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0元及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两轮摩托车本院在审理其案件时已到车管部门裁定保全查封,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其它执行财产本院也无法予以核实执行。法院已通过四查两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也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或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法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罗**、罗**、罗*鲜案款本金1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应继续清偿,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原生效的判决书及本裁定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环法执字第2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环法执字第213号
  •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人身损害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罗**。

  • 申请执行人罗**。

  • 申请执行人罗**。

  • 被执行人梁**,居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覃志甫

  • 审判员何毅

  • 审判员谭军

  • 书记员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