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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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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
被告刘*乙。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英媛
书记员刘梦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