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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与刘*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冀0128民初30号
  •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

  • 被告刘*乙。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杨英媛

  • 书记员刘梦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