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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冯*诉被告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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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冯*,农民。
被告:赵*,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蔡晓明
书记员马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