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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原告邓*与被告郭*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男孩(郭庆随被告郭*生活)。自2012年4月原告邓*去日本国打工。现原告邓*要求与被告郭*离婚,被告郭*同意离婚。双方财产无争议。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邓*与被告郭*离婚。

二、婚生男孩郭*随被告郭*生活,原告邓*自2016年1月开始每月给付郭*抚养费350元,并于当年的6月30日前付清全年的抚养费,至郭*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冀0322民初435号
  •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邓*,农民。

  • 委托代理人平静,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郭*,农民。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孙学东

  • 代理书记员王运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