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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与被告孙*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孙*乙,现在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于2016年2月3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姜*与被告孙*甲离婚;

二、婚生男孩孙*乙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负担,原告放弃探视权;

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姜*负担;

四、双方各无其它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冀1126民初251号
  •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姜*。

  • 被告:孙**。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润起

  • 书记员田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