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经我考虑,暂不离婚”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居民。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嵋情
书记员马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