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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与被告尹*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与被告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于2016年2月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尹*某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湘0224民初19号
  •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尹甲某,女,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茶陵县人,现住址茶陵县。

  • 被告尹*,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肄业,茶陵县人,现住址茶陵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荣华

  • 书记员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