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孙*,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锦秀,丰县凤城中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王*,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元福
书记员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