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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冶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冶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冶某某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冶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青0222民初112号
  •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冶某某,男,生于1978年6月26日,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 被告马某某,女,生于1981年9月20日,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鄂秀英

  • 书记员刘福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