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冶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冶某某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冶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冶某某,男,生于1978年6月26日,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被告马某某,女,生于1981年9月20日,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审判人员
审判员鄂秀英
书记员刘福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