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吴**,男,汉族,1977年12月6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住安宁市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身份证号码: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
关于刘u0026times;u0026times;与吴**抚养费纠纷一案,安**民法院作出的(2010)安*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1月至12月抚养费共计144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该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交纳的案件执行款1440.00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刘**,该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10)安*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刘u0026times;u0026times;,男,汉族,2001年10月21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
法定代理人刘倩倩,女,汉族,1976年5月23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洪
审判员徐树荣
审判员罗梅佳
书记员李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