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宋**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崔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崔某某,女,1972年10月10日生。
被告宋**,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金莲
书记员马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