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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宋**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宋**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崔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东少民初字第370号
  •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崔某某,女,1972年10月10日生。

  • 被告宋**,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马金莲

  • 书记员马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