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经过法庭调解我同意给被告一次机会,暂时不离婚,如果被告还是毛病没改,我六个月以后再来起诉,现我要求撤回起诉”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村民。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村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肖红
书记员马彦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