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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经过法庭调解我同意给被告一次机会,暂时不离婚,如果被告还是毛病没改,我六个月以后再来起诉,现我要求撤回起诉”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青0121民初349号
  •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村民。

  •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村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肖红

  • 书记员马彦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