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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静静与温立国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静静与被告温**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静静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静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鲁1427民初111号
  •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冯静静,女,198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 被告温**,男,1985年生,汉族,住夏津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德顺

  • 书记员郭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