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静静与被告温**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静静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静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冯静静,女,198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被告温**,男,1985年生,汉族,住夏津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德顺
书记员郭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