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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熊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乐都区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要求抚养子女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熊某某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熊某某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熊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熊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青02民终11号
  • 法院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某,男,生于1990年11月2日,藏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8年9月5日,土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银生

  • 审判员冯明明

  • 审判员王新育

  • 书记员马慧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