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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赵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黑1226民初114号
  •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某某,女,1993年1月10日,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 委托代理人何文柱,男,1959年5月8日出生,汉族,绥棱县绥中乡法律服务所主任,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 被告某某,男,1993年6月20日,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赵力平

  • 书记员张闻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