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某某,女,1993年1月10日,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委托代理人何文柱,男,1959年5月8日出生,汉族,绥棱县绥中乡法律服务所主任,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某某,男,1993年6月20日,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力平
书记员张闻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