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赵*。
委托代理人钱志伟,江苏颐华(张家港)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晨涛,江苏颐华(张家港)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彩霞
人民陪审员邵美英
人民陪审员陆荣华
书记员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