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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张民初字第02356-3号
  •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赵*。

  • 委托代理人钱志伟,江苏颐华(张家港)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张晨涛,江苏颐华(张家港)事务所律师。

  • 被告周*。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彩霞

  • 人民陪审员邵美英

  • 人民陪审员陆荣华

  • 书记员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