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农*诉被告赵*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农*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农*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农*,教师。
被告赵*。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雷月影
书记员劳靓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