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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出现新的情况。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1423民初107号
  •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

  • 被告李**,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贡亮

  • 书记员王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