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出现新的情况。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
被告李**,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贡亮
书记员王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