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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与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诉被告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辉民初字第4437号
  •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庞*。

  • 被告刘*。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周智霞

  • 书记员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