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依法受理,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且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该被告的准确住所地,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为由起诉被告,但诉讼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住址情况,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应全部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1份,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赵*,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于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神维东
书记员徐东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