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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依法受理,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且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该被告的准确住所地,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为由起诉被告,但诉讼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住址情况,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应全部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1份,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黄少民初字第398号
  •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赵*,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

  • 被告于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神维东

  • 书记员徐东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