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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孟*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孟*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1114号
  •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

  • 被告孟*。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胡赋

  • 书记员曹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