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孟*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
被告孟*。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胡赋
书记员曹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