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王某某诉被告刘*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王某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甲,男,194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王某某,女,194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吕荣甫,明光市桥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乙,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安徽省明光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宗燕
书记员夏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