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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王某某等与刘*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王某某诉被告刘*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王某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皖1182民初415号
  •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赡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甲,男,194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

  • 原告:王某某,女,194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吕荣甫,明光市桥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刘*乙,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安徽省明光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宗燕

  • 书记员夏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