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李**与被告穆**、穆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李**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穆**、李**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穆**、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穆*甲,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任家贵,赤水市官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某,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任家贵,赤水市官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穆*乙,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穆**,住贵州省赤水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施成斌
书记员方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