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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李**与穆**、穆**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李**与被告穆**、穆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李**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穆**、李**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穆**、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黔0381民初210号
  •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赡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穆*甲,住贵州省赤水市。

  • 委托代理人任家贵,赤水市官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原告李某某,住贵州省赤水市。

  • 委托代理人任家贵,赤水市官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穆*乙,住贵州省赤水市。

  • 被告穆**,住贵州省赤水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施成斌

  • 书记员方谭